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刘彬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已关闭评论944字数 288阅读0分57秒

刑检规则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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