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刘彬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已关闭评论409字数 305阅读1分1秒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2.05.30
生效日期 2012.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研〔2012 6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2) 6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 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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