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刘彬律师 故意伤害罪 |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已关闭评论514字数 2370阅读7分54秒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律意见书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报请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经过两次退侦,于2018年11月22日补侦结束报请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与溆浦县检察院沟通了解到,在11月22日报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侦查机关突然主动撤回案件,但案件撤回至今公安机关仍无任何处理结果。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撤回案件并无故超期侦查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请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无权撤回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16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并且《刑事诉讼法》第171条、172条规定,经过两次退侦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提起公诉。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当侦查机关已经两次补充侦查,并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只有作出起诉和不起诉两种结果,无任何规定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还有权自行撤回案件,也无任何依据表明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司法机关应当遵循“法无规定不得为”的原则。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邱某故意伤害案已经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最后一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认为可以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2018年11月22日收到补充侦查后予以审查起诉。依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最迟应当在2019年1月8日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但本案却在此期间公安机关违法将案件撤回。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撤回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撤回后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措施,严重侵害了邱某的合法权益。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应当在合法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还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因此,恳请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应有职能,依法作出法定决定并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二、侦查机关超期侦查的行为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期限,除了正常的侦查期限外,还给予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补充侦查一个月为限。两次补充侦查后,即侦查期限全部结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还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延长侦查时间。

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侦查机关再无法定继续侦查期限,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再次撤回案件继续侦查,不仅其程序违法,而且其超期侦查的行为也属于违法。

三、侦查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无足够证据证明邱某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作出撤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16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本案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人有四人,其中两人已经定罪量刑,还有两人(包括邱某)于2018年11月22日移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唯独邱某被撤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而从整个案件来看,侦查机关所有的侦查期限均已用完,且宋贤也已审查起诉,因此,不符合“终止侦查”的情形。

本案即使经过长达半年多的侦查,经过所有侦查程序和期限,侦查机关也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邱某的犯罪事实,并且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宋贤等其余三人所为,因此,本案在公安机关撤回的情况下,继续侦查已经违反了刑诉法规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邱某有犯罪事实的,不应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撤销案件。

四、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行为是对邱某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如果持续下去将导致本案无限期侦查下去,邱某将无限期陷入被“合法侵害”的状态。

邱某因为本案被网上通缉,又被刑事拘留,现在仍然是取保候审,虽然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但“取保候审”仍然是羁押措施的一种,邱某并非处于“人身完全自由”的状态。而原本以为经过法定的程序侦查应当有一个合法的结果,但却被侦查机关撤回,至今杳无音讯。如果检察院放任侦查机关的这种作法,邱某将陷入无限期的“继续侦查”状态。因为,侦查机关完全可以将该案撤回公安后无限期地“继续侦查”,也可以无数次地将本案“提交审查起诉”然后再“撤回”,再“提交审查起诉”,再次“撤回”,陷入永远的“侦查黑洞”。

如上所述,侦查的机关的继续侦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检察院不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邱某将无限期陷入继续侦查的“合法侵害”。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的撤回案件及超期侦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之内应当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由于本案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且在现在侦查机关违法撤回的情况下,要么侦查机关立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要么检察院依法在2019年1月8日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望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此致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12月28日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我的微信
如果以上文章对你有帮助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