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苗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鄞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苗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马某苗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辩护人对被告人马某苗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慎重考虑。
一、被告人马某苗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侦查证据卷第164页,被告人马某苗在2022年8月30第一次接受询问时,交代了到派出所的原因系:“今早我和原单位宁波鹏某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同事林某彬在一起,说好一起来公安机关,就来在宁波市鄞州区格某晴天小区门口碰到你们民警,你们就把我带过来了。”能够证实其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侦查证据卷第195页,证人林某彬 “在我们街道你们公安的通知后,2022年8月29日晚上20时,付雪(上海鹏某王酒业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已微信的方式通知马某苗到下应派出所接受调查,马某苗通过微信回复“好的”,2022年8月30日上午,我给马某苗打电话没打通,于是我赶到马某苗住处(鄞州区格某晴天小区)。我赶过去途中,马某苗接了电话,意思是他在睡觉一开始没接电话,随后我们和马某苗在格某晴天小区门口碰面,原来我们计划的打的过去,但你们民警到了现场(格某晴天小区门口)并把马某苗带走” 的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马某苗已经在投案的途中。
3、到案后,被告人马某苗如实供述了其参与了所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相关涉嫌犯罪的情节供认不讳,包括对宁波文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咨询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均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马某苗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1、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到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被告人马某苗均愿意认罪认罚,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2、被告人马某苗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三、被告人马某苗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马某苗没有犯罪前科,1992年出生,年龄相对较小,社会阅历不深,开始工作以来,也一直在被害人处上班。
2、刚开始侵占公司财物时,也是因为爱玩,从起初小部分用于玩游戏,买奢侈品,到后来的买房子、汽车,开店投资,相对来说,无明显的不良嗜好,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四、在被公司发现有侵占公司财物后,被告人马某苗能积极配合公司处理,积极变现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1、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马某苗积极配合公司查询账目,包括宁波文某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账目时,其主动提交了公司尚未掌握的银行卡信息,支付宝、微信信息,为案件事实查清,提供了最基础的材料证据。
2、被告人马某苗对款项的进账、出账等均多次向被害人或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陈述,有利的追回了大部分的损失,包括将名下的房产、车辆、手办等高价值物品直接过户给被害人或变卖后将款项支付给被害人,或交由被害人变卖,有利的维护了被害人权利,实际的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是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3、在配合被害人调查期限,被告人马某苗已经就自己的资产及家里的资产进行了力所能及的赔付。
4、对于部分尚未补足的损失,因被告人马某苗被羁押,现暂时不能还款,但其表示后续会继续向公司进行还款。
5、被告人马某苗的父亲马某峰,在被告人马某苗被羁押期间,向被害人出具了《关于愿意替马某苗还款的承诺说明》,表明若马某苗还有未还完的款项,其愿意承担,进一步为被害人的损失弥补提供了保障。
五、被告人马某苗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
1、被害人宁波鹏某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宁波鹏某王进出口公司共同向侦查机关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马某苗的过错,也恳请司法部门对其从轻处理。
2、谅解的达成,能够证实本案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有效的修复,也希望司法部门能够尊重被害人的书面意愿,对被告人马某苗从轻处理。
六、辩护人请贵院对被告人马某苗做出处罚时,考虑以下酌定情节。
1、被告人马某苗在被害人单位上班多年,在完全掌握财务的岗位上,是为被害人做出过积极贡献的。
2、被告人马某苗在被害人处公司,也是由于其父亲马某峰与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多年的朋友,两家是具有交好的往来关系基础。
3、被告人马某苗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也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对法院判决的罚金也将积极履行。力所能及的罚金判罚,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履行,更有利于裁判的有效实施,有利于裁判公正、公平的彰显。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苗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综合其犯罪性质,其具有的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现在的履行罚金能力等情节,请贵院依法对嫌疑人马某苗提出从轻、从宽处罚的同时,对其罚金刑也予以降低判罚。
此致
鄞州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19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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