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戴某德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戴某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慎重考虑。
- 犯罪嫌疑人戴某德有参与制作假冒商标的行为,该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嫌疑人戴某德愿意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 犯罪嫌疑人戴某德系初犯、偶犯,无劣迹前科,主观不存在重大的社会恶性。
- 犯罪嫌疑人戴某德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涉案的事实,且对知晓的其他同案参与人员的涉嫌犯罪事实均做了如实的供述,对侦查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帮助。
- 犯罪嫌疑人戴某德的母亲、弟弟均系盲人,平时均是由戴某德照顾,先戴某德被羁押,已经严重影响了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 现阶段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对犯罪嫌疑人戴某德采取羁押,不仅不利于其身体健康,也将给看押机关带来更大的管理负荷。
- 犯罪嫌疑人戴某德涉案后,家属积极联系配合赔偿,以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修补社会关系。经辩护人多次联系品牌方律师,已就万国、卡地亚、伯爵等主要品牌达成赔偿的一致,从按照所有上下家可能有的数量,加上戴某德本人被查获的,即使是没有交易记录的,戴某德及其家属也愿意按照该数额进行赔偿,经品牌方律师开价,最终确认的数额为265 720元,戴某德及其家属愿意对该部分的数额进行赔付,但基于疫情的影响、品牌方提出要支付至国外的账户等关系,暂时未完成支付。且该金额的支付,已经基本涵盖的主要的几个品牌,以及大部分的违法销售及未销售金额。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德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综合戴某德的认罪态度、涉案的具体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刘彬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5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浙江省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
15.检律双方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尽用。
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发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应当认定,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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