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刘彬律师 评论290字数 399阅读1分19秒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13.11.25
生效日期 2013.1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201325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3)25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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