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刘彬律师 评论735字数 1887阅读6分17秒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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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是在宁波两级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且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互联网、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凡是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措施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线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宁波两级法院举报电话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3586944775

海曙区人民法院:18258779217

江北区人民法院:15757811110

镇海区人民法院:13355956129

北仑区人民法院:13738460106

鄞州区人民法院:18857466110

奉化区人民法院:13362830305

余姚市人民法院:15857410110

慈溪市人民法院:17706612368

宁海县人民法院:13429273999

象山县人民法院:17706605219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5968936807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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