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规定

刘彬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规定已关闭评论324字数 2276阅读7分35秒

甬仑检发诉字[20181]1号

(2017年3月17日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月9日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修正)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绿色司法理念,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市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由员额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同意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危险驾驶宋件

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的,无以下从重情节之一且认罪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m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60mg/100m1以下,认罪悔罪并且民事赔偿履行完毕的,可以不起诉。

 

    (二)交通肇事案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者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负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翔徒刑或者拘役,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案发后,能势立即报警或者积极抢教伤员,保护现场,按受公安机关调查;

2.认罪、悔罪态度好的;

3.民事赔偿履行完毕,且被害方表示谅解的。

4.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无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超速(50%以上)驾驶的;

(6)斑马线上交通肇事的;

(7)有逃逸情节的。

 

    (三)故意伤害案件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包含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

2.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3.民事赔偿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无雇凶或预谋并准备工具等从重情节的。

 

   (四)盗窃案件

单次盗窃公私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赃、退赔积极,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应严格把握。

 

    (五)涉税类案件

对于涉税类案件税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虚开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2.及时退缴违法所得,补缴国家税款,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的。

 

(六)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损坏财物价值在起刑点二倍以下,且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2.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没有误强等恶意从重情节的。

 

    (七)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

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认罪、悔罪较好的;

2.民事赔行究毕并取行被害人谅解的。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得收益案件

单次收脏金额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九)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在200千克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非雇佣船员团队作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十)职务侵占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

2.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本单位谅解的。

 

    (十一)挪用资金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有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

2.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本单位谅解的。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态度,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三条 上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或已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或分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公诉部门应定期向院检察委员会汇报上列相对不起诉案件办理情况。

第五条 对上列案件以外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需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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