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第一档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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