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侠,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乌鲁木齐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
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康 ,新疆 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戚 ,新疆 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侠及其辩护人康 、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侠在新疆库尔勒市北园春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欢唱城任销售经理过程中,介绍卖淫女向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作案7起。具体案情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周某介绍卖淫女余某,后周某与余某在北园春欢唱城狮子座包厢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2、2018年12月,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周某介绍卖淫女邓某,后周某与邓某在北园春欢唱城包厢卫生间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3、2016年,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周某介绍卖淫女张某,后周某与张某在北园春欢唱城包厢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4、2017年,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周某介绍卖淫女张某,后周某与张某在北园春欢唱城包厢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5、2018年,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周某介绍卖淫女张某,后周某与张某在北园春欢唱城包厢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6、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李某介绍卖淫女田某,后李某与田某在李尧住所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张雪侠抽取200元介绍费。
7、2018年4、5月间,被告人张雪侠向北园春欢唱城客人何某介绍卖淫女田某,后何某与田某在何某住所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张雪侠抽取200元介绍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雪侠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雪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可。
被告人张雪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雪侠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张雪侠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雪侠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张雪侠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张雪侠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诚恳,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综上,希望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张雪侠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5月17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侠在新疆库尔勒市××路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雪侠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后续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雪侠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3、4、5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因卖淫女和嫖客相同而认定为1起不当。故公诉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张雪侠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侠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侠犯罪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晓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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