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戒毒成功又深陷P2P 法援律师“分阶段”使其获轻判

刘彬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戒毒成功又深陷P2P 法援律师“分阶段”使其获轻判已关闭评论385字数 2479阅读8分15秒

戒毒成功又深陷P2P  法援律师“分阶段”使其获轻判

 

【案情简介】

王某,男,1979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上海人。2011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离异,有一女,年幼。母亲与继父均为退休工人,家境困难。

2017年4月以来,陆某(在逃)伙同他人在宁波注册成立宁波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利用“汇善金融”平台发布标的,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大肆宣传该公司的P2P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承诺保本保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将吸收来的资金存入陆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形成资金池。截止2018年1月底案发,该平台有注册会员1000多名,实际投资客户180多名,累计充值额达到1136多万元。通过该平台吸收进来的资金其中部分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开支和员工工资奖励,部分用于平台系统改造升级开发及资金存管费用。还有部分用于偿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奖励,部分出借给他人无法收回。王某是在2017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运营和实际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所有非法集资业务事项。王某到任后实际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继续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并以工资、日常应酬开支、渠道推广等借口从吸收来的资金中拿走15万余元,全部已花用。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投资人的资金,公司倒闭,陆某和王某均失联。该行为造成70多名投资人的本金损失303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的母亲远在上海,又体弱多病,通过多方途径查询到了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通过电话咨询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证据,并希望代王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作人员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其寄送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表》,告知其也可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回给中心,待中心审核完毕后即会指派援助律师跟进案件。

2018年8月7日中心收到了王某母亲寄送的《经济状况证明表》,经审核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中心当日受理该案,并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法援律师介入该案时,案件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会见听取王某的陈述,及查阅所有案卷材料。法援律师基本明确了自己的办案思路:

一、王某实际并非本案的组织策划者。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在王某2017年9月进入公司时,公司已经着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已有400多万尚未兑付。王某进入公司后的工作除了接手原运营一职的工作外,还着手努力将公司“合法化”,包括准备资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申请许可材料、与正规平台商谈合作等事项。只是直到案发,上述审批均未下来。可见,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是相对较少的,可依法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根据罪责刑相当的原则,王某对其进入公司前的行为并未参与,应仅对其进入公司后的行为及未兑付的金额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6多万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是70多名,未兑付的金额是303万余元,且未对王某涉入案件前与涉入案件后的涉案金额作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及量刑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据此,若按照公安机关认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6多万元,王某量刑应在4至5年之间,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但若按照王某2017年9月入职后的涉案金额来看,其基准刑则应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

三、王某的实际收入是41000元,其余从公司打入王某账户的资金系公司通过王某账户支付其他款项、他人工资等的金额,不应计入王某的个人收入。此实际收入相较于其所涉涉案金额,是较少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随即,承办人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并在起诉书中予以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陆某在担任宁波汇善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汇善金融”网络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经查,共向180余人吸收资金,非法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未兑付40余人,未兑付金额200余万元。其中王某于2017年9月进入上述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运营主管,共向120余人吸收资金,非法吸收资金6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90余万元。

 

【承办结果】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宣告判决,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及其母亲对判决均表示满意,王某决定不上诉,好好服刑,接受惩罚。

 

【简要点评】

王某生长于离异重组家庭,童年不幸,念完初中即步入社会。涉毒被抓后,痛改前非,努力挣钱,只望能养好女儿、孝敬母亲。但因其文化程度低,总也找不到收入高点的工作。在高工资的诱惑下,其涉入了本案公司。入公司后,其知道公司行为不合规定,但因社会上有很多诸如此类的公司在经营,以为老板是真的在投资,以为只要帮公司补正审批手续就是合法了。殊不知公司本身违法的行为并不能逃脱被追究法律的责任,更不知用违法的手段企望公司“合法过渡”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也不知道老板究竟为何人、吸收的资金到底用去了哪里。

一个本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一番事业、负起家庭责任的人,却不慎涉入违法公司做了违法的事。这是典型的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而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案例。在现今,王某不是个案,因为无知入职有违法行为公司的年轻人比比皆是,这些年轻人中多是文化程度不高,但也有许多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我们还应当持续不懈地加强法制宣传,并建议在校内提前法制教育、加大法制教育范围,遏制此类悲剧的不断重演。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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