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现对量刑部分做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从当事人的陈述得知,其多次到交警队,均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他随意离开。从6号到8号,有三次到交警队处理案件。
- 8号上午到交警队后,有根据交警队打印出来《在逃人员信息》表单中按照交警的指示,签字并填写了“确系本人”字样。
- 中午被告人在外面时有听做快递的同事说有人来找,其中除了交警队的人之外还有别的人。
- 听到消息后,被告人联系了交警队的中队长,并问询了情况,得知“有事情”之后,就直接去了交警队,充分说明是主动到案,具有主动性。
- 到交警队后,简单交流几句,说到这次来交警队还有别的事情,“我知道的”,然后就等东钱湖分局的办案,办案人员到场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陈洪军的犯罪事实,以及较大了诈骗王某亚的犯罪事实。
二、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亚没有实际损失,应当比照一般的诈骗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
- 被害人王某亚是刘某贵介绍认识,最终王某亚也在刘某贵的支付下实际购买了奥迪A6的汽车。
- 刘某贵与被告人张某是朋友关系,且相互之间是有债务关系,刘某贵还有钱张某欠款未结清,刘某贵为被害人王某亚的支付的购车款,是可以与被告人张某结算的。
-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亚是没有实际损失的。
三、被告人张某还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 能够当庭认罪;
-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庭审基本一致。
- 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有小孩子出生,家庭需要照顾。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张某参与犯罪后能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能当庭认罪,主观悔过态度好,其中一节犯罪事实,也是涉及23.5万元的事实中,最终被害人并没有受到经济损失等情况。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张某的参与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在案事实,对比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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