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 周某钰等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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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钰等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钰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通过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钰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现对量刑部分做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结合本案的社会摇危害性、被告人损失、被害人周某钰的参与程度等因素,辩护人认为应该比照既遂对被告人周某钰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钰在公安机关有多次稳定供述,且当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某钰参与犯罪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综合考虑应当减轻处罚

  1. 未参与到犯罪的策划和主导;
  2. 被告人周某钰是因为基于帮助其表弟而参与到犯罪中来,参与过程中也只是协助、帮助他人;
  3. 参赌过程中并实施无控制骰子等主要的犯罪行为;
  4. 在扣押被害人后,主动离开犯罪现场;
  5. 没有用刀等严重暴力威胁被害人。

 

四、被告人周某钰还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1. 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2. 能够当庭认罪;
  3. 仅是帮助他人而参与到犯罪中,主观恶心小;
  4. 在涉案前有正当、稳定的工作;
  5. 本次犯罪对被害人的催讨有多次,但被告人周某钰仅参与过一次;
  6. 在对被害人威胁时并未使用刀等暴力工具;
  7. 对被害人的车辆被扣押之事情并不知情,也未参与;
  8. 参与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得过报酬;
  9. 现已经被羁押近四个月;
  10. 系初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钰参与犯罪但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参与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发生犯罪行为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 能当庭认罪,主观悔过态度好。

综合以上,辩护人建议审判长、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周某钰的参与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在案事实,对比被告人周某钰减轻处罚。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刘彬律师1360574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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