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 民警办案时强奸女性获刑4年半

刘彬律师 强奸罪 | 民警办案时强奸女性获刑4年半已关闭评论253字数 1552阅读5分10秒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某龙酒后查办一组织卖淫案时,将一名有嫌疑,并有容留他人卖淫前科的女性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名女性称被这名警察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龙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张某龙提出上诉,称这名女子系故意引诱他,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应该无罪。

1月16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受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而上诉人张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民警查办案件时在酒店强行与女嫌疑人发生关系

根据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张某龙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

该法院认定,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兰兰(化名)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双岗店)某房间内与朋友李某、杨某一起吃饭。张某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房间对李兰兰、李某、杨某三人现场询问。

随后,被告人张某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杨某二人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其在该房间内对李兰兰进行单独询问。

询问期间,被告人张某龙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李兰兰于当日9时许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李兰兰和被告人张某龙进行了身体检查。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李兰兰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某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经鉴定,送检李兰兰牛仔裤、休闲裤、卫生间马桶上卫生棉及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张某龙基因型相同;李兰兰身体多部位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闲裤上可疑斑迹、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兰兰、张某龙DNA分型。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述其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2019年10月18日,张某龙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害人李兰兰陈述。据李兰兰称,张某龙总共强奸其四次。

而张某龙对于整个案件也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其称,单独对李兰兰实施询问期间,李兰兰故意对其实施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遂与李兰兰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龙称,至凌晨5时多,二人先后发生了两次性行为,整个过程中李兰兰均没有反抗行为。

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被驳回

到底是强奸还是自愿行为?

针对张某龙本人辩护,一审阶段的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龙与李兰兰发生性关系存在暴力、胁迫情形,违背了被害人李兰兰的意志。

庭审中,张某龙就李兰兰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李兰兰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上诉人张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因此,原判认定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龙供述不实,李兰兰并非自愿与张某龙发生性关系,张某龙对李兰兰实施了强奸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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