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 酒吧出售假洋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刘彬律师 辩护词 | 酒吧出售假洋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关闭评论207字数 502阅读1分40秒

王某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斌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参与本案的一审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慎重考虑。

  • 被告人王某斌能认罪认罚,结合其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等,应予以确定较大的从宽幅度。
  1. 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斌就能够认罪认罚。
  2. 被告人王某斌具有坦白情节,第一次讯问时就基本供述了涉案的事实,且后续供述一直稳定。
  3. 被告人王某斌能够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 被告人王某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根据被告人王某斌已经退赔全部的违法所得,认罪悔罪表现好。

综上,辩护人请法庭在考虑被告人王某斌认罪认罚情节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宜兴市人民法院

 

 

刘彬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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