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障律师会见权
控告书
申 请 人:刘彬,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05747856。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27楼。
执业证号:13302XXX7006。
控告内容
对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未按规定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刘某航 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监督。
控告理由
犯罪嫌人 刘某航 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 一案被鄞州分局于2021年8月2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鄞州公安分局邱某派出所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李宇航,鄞州公安分局邱某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安排会见,辩护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要求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航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起,现已过20日,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隔离的客观情形已经消除。要求会见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现行防疫要求,负责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侦查机关应予以安排,以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综上,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出上诉控告,请予以审查。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彬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23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等权利,不得阻碍和限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办案机关落实和保障律师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律师移送相关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
4.强化保障律师会见权利。
充分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律师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申诉,检察机关在了解、核实情况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5.充分保障律师控告申诉权利。
检察机关对外公开控告、申诉的渠道及方式,发现确有侵犯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监督相关部门保障律师权利。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