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帮信罪最新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一、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本条款适用于三个以上无明显关联的个人或团伙提供的犯罪及帮助行为。但为同一对象或团伙成员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在此列。)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本条款所指“支付结算”,是指通过信息网络犯罪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等账户,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行为,有多张信用卡金额要合并计算。但仅出租、出售信用卡供接收诈骗资金,未实施转账、套现、取现或提供刷脸验证等协助行为的,不视为“支付结算”)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帮信罪违法所得为全部违法款项及非法收入,作案成本(如收卡、工具购置、场地/交通工具租赁等)不予扣除。多人共同实施帮信行为并分别获利的,违法所得应合并计算。)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7.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本条款适用需满足:涉诈资金单向流入3个以上账户且累计达30万元,其中至少3000元确认为诈骗资金。同一笔资金流经多张卡的不重复计算。定罪时要综合考量主观明知程度、售卡数量/次数、非法获利及后果,如与《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其他项情节不相当的,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8.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9.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10.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11.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2、3、4、7、8、9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注意:1到11条的帮信罪认定要以上游犯罪达到追诉标准为前提。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的多卡金额可累计,二年内多次未处理的行为亦累计计算。上游嫌疑人未到案不影响本罪认定。
二、量刑标准
1.如果不是上文当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一般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如果属于上文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轻缓标准
1.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
2.系初犯、偶犯的;
3.从犯、胁从犯,以及受诱骗实施犯罪的;
4.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的;
5.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所起作用较大的;
6.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的;
7.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信息的数量与类型,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退赃退赔情况;二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四、免罪与免罚标准
免罪标准结合以上轻缓标准的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免罚标准结合以上轻缓标准的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罚金标准
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缴纳罚金的能力、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帮信罪案件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认定、主观明知判定、上下游犯罪关联等复杂法律问题,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常面临"情节严重"标准理解不清、量刑幅度不确定等法律困惑。可讼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具有丰富的网络犯罪案件处理经验,熟悉帮信罪司法解释与实务裁判规则。如果您或亲友涉及帮信罪案件,我们将提供案件定性分析、证据效力评估、辩护策略制定、量刑情节优化等全流程法律支持,助您清晰了解自身权利,制定合理应对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宁波刑事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