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啥也别“帮信” 获利不成反获刑
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468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帮啥也别“帮信” 获利不成反获刑
2022年年底,王某在朋友圈看到有做“黑户贷款”的广告,就添加了对方微信,得知银行卡有逾期、是黑户的可以去外地做贷款,来回路费给报销,贷出来的钱还不用还。王某心想:还有这等好事?反正自己银行卡里也没钱,能贷出款就挣点钱,贷不出来自己也没啥损失。于是,王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坐火车赶到福州市,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数百元。经查,单向流入涉案银行卡账户中的资金达30余万元;其中,在被害人报案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转入王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的被诈骗款近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威海法院:“和你有约” !乳山法院创新工作法为乡村和谐保驾护航
8月22日,乳山法院诸往法庭办案法官来到辖区某村,运用“和你有约”工作法,开展一场别开生面的巡回审判。闭庭后,办案法官还为该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身边。近年来,为更好地开展工作,乳山法院诸往法庭提出“和你有约”工作法,倡导当事人树立按约行事的契约精神,同时让法官到群众中去,进行能动司法。“和你有约”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诉前通过诉前调解、普法宣传,使群众依法依规、按照村规民约行事,遇到纠纷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从而有效地预防化解纠纷,促进乡村和谐;诉中通过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推动诉讼活动有序开展,法官公正高效处理案件,明辨是非曲直,使司法权威得到维护;诉后通过落实判后释法答疑和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争取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一审,帮助当事人恢复关系,重建和谐。
今后,乳山法院将持续运用“和你有约”工作法开展工作,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暖心、便民的司法服务,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服务乡村振兴。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举办“小案不小办”故事分享会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三提三争”活动,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激励全院干警弘扬焦裕禄精神、厚植民生情怀,8月24日,博山法院举办“小案不小办”故事分享会。8位讲述人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呈现调处小案件的真实故事,展现法院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底色和荣光。
案结事了民生安,政通人和气象新。 下一步,博山法院将大力倡树“三提三争”工作导向,牢牢把握“单项工作争第一、整体工作创一流”工作要求,围绕“四规范两确保”工作标准,坚定践行“披肝沥胆深爱博山、披星戴月奉献博山、披荆斩棘发展博山”的承诺,系统推进“五个四”工作思路,为建设富强优美活力博山贡献源源不断的法院力量。
■莒县法院:龙山法庭编织多元解纷“过滤网 ” 打造基层治理新格局
近年来,莒县法院龙山法庭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引领,创新人民法庭“全案全责制”,建立“立审执访”一体化工作机制,统筹抓好诉源治理、多元解纷、诉讼服务等工作,年均结案1400余件,诉前化解矛盾纠纷200余件,多项审判指标位居全院前列,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在第七次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今年上半年,龙山法庭共联合诉前化解民事纠纷78件。龙山镇一中学因经营不善倒闭后注销工商登记,但拖欠100余名债权人的300余万元债务迟迟未得到解决。龙山法庭诉前介入,与司法所协作,同学校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100余名债权人与学校达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纠纷。
鲁法案例【2023】469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受案后查明被告已于起诉前去世,法院如何处理?
丁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孙某微信联系丁某称有急事向丁某借1万元,借期一个月。当日,丁某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支付1万元。到期后,丁某多次催要,孙某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2023年丁某以孙某为被告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槐荫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孙某已于2022年10月死亡并注销户口。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孙某户口注销证明记载,孙某于2022年10月因死亡注销户口。即在丁某向槐荫法院起诉前,孙某已经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起诉的条件,其中第二条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孙某在丁某向法院起诉前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孙某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
鲁法案例【2023】470
■莒南法院:离婚时,一方长期患病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2004年1月12日,李某与郁某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某某,现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郁某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需按时服药、定期复诊,自2017年至今为治病共支出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29000余元。自2019年12月,李某与郁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21年7月8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郁某离婚,郁某不同意离婚。同月21日,法院以李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为由作出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来,双方没有和好,仍继续分居。2022年9月3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郁某离婚。庭审时,郁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在离婚时给予其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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