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 | 伪劣的产品或者次产品是指夸大了质量和功能效果,不是没有或差距巨大

吕林伟 评论23字数 2622阅读8分44秒

销售伪劣产品罪 | 伪劣的产品或者次产品是指夸大了质量和功能效果,不是没有或差距巨大

雇人冒充同仁堂医师,夸大产品效果,致使他人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推荐产品的,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如何把握“以次充好”型销售伪劣产品与诈骗的界限

基本案情01

2016年11月,被告人梁某丰、车某元经商议,由车某元负责在海南省澄迈县找场地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会议营销”备案登记,梁某丰负责组织人员,并进货到澄迈对中老年人实施诈骗。同年11月底,车某元租好金江影剧院场地,并与苏某(在逃)持梁某丰提供的商品合格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澄迈县工商局澄城工商所报备。梁某丰等人组织人员在金江发放广告,以免费送鸡蛋等宣传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会销活动。从同月26日开始,梁某丰等人在金江影剧院、澄迈老城分别开展为期七天的以“善行天下、健康中国”为主题的会销诈骗。其间梁某丰等人雇用人冒充南京同仁堂医师,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讲解推销蛇酒和蜂胶等,骗取中老年人花高于市场价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价格购买蜂胶、蛇酒和节能锅等产品,共诈骗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余万元。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梁某丰、车某元等4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已对4人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02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李某某通过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客户,虚构所销售的“太赫兹能量鞋”“富硒麦芽黑谷粉”等产品为宇航员专用,且能够治疗各种疾病的事实。实际上“富硒麦芽黑谷粉”是一款普通的果蔬粉。这款所谓的黑谷粉产品虽然出自正规厂家,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但其主要成分为五谷杂粮,是普通食品,没有任何治病的疗效,成本仅为每盒20元。梁某某、李某某利用老年人员追求健康的心理,通过高价售卖产品的方式,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49564元。2021年1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参考规则

“以次充好”型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前者是通过市场经营等经济活动,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一般存在伪劣的产品或者次产品,行为人只是夸大了质量和功能效果;而后者目的为非法占有,与经营利润关联不大,常常借助某种会展,营销活动来实现,往往没有所说的产品,或者虽然存在产品,但所推荐的产品与其实际具有的价值相差极大,本质上知识充当诈骗的工具。

规则解析

司法实践中,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有欺骗行为,在适用时容易混淆。特别是“以次充好”型销售伪劣产品与诈骗在个案中难以区分。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和客观表现方面。犯罪客体方面,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方面,前者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但也可以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为了不正当竞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冒充为他人生产的产品,毁坏他人名誉,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等。后者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方面,前者一般是通过市场经营等经济活动,而后者不强调特定手段,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随着销售伪劣产品领域犯罪手段的不断发展,销售者在保证不侵犯注册商标,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夸大产品功能、效果,致使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而购买产品。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发现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宣传和标注的功能效果。此种情形下,就会发生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适用冲突问题。

我们认为,“以次充好”型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前者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往往是通过市场经营等经济活动,一般存在伪劣的产品或者次产品,行为人只是夸大了质量和功能效果;而后者目的是非法占有,与经营利润实际关联不大,常常借助某种会展、营销活动来实现,往往没有所说的产品,或者虽然存在产品,但所推荐的产品本质上只是充当诈骗的道具。具体联系以上两个案件,被告人都采取了惯用的会销活动,实施了免费送鸡蛋、以发鸡蛋或者礼品为头吸引老人;以关爱老人健康名义,邀请假冒的专家讲座、推销博取信任;

诱惑老人高价买套餐,真实货物不存在,或者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实际销售的产品。这些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所推销的产品本质上是诈骗的道具,其目的不是追求真实的经营利润,而是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据此,案1、案2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案被告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有观点认为,鉴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在实践中确实难以区分,在个案中应当充分运用法条竞合思维,坚持特别法优先原则,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是:如果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行为只有适用诈骗罪。《日本刑法》中一个诈骗罪就相当于我们国家十几个罪名。如果一概适用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重法优于轻法,那么只要法定刑升格,基本上都将适用诈骗罪。这既不符合刑法把这些类型化行为从诈骗罪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类罪名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据此,对以上两案还应考虑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们认为,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适用,首先要准确把握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在确定两者区别的前提下,对照区别要点,结合案情适用罪名就不会发生适用冲突的问题。如前文所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前者追求利润,后者无所谓利润;前者是通过销售经营途径,后者销售只不过是一个道具;前者一般存在伪劣产品或者次产品,后者往往是价值相差甚远、几乎是毫不相干的产品。如果根据事实能够认定与追求利润无关、与真实经营无关、与伪劣产品无关,那么就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问题。正如合同诈骗和诈骗,如果已经确定符合合同诈骗的类型,还适用诈骗罪不妥。同理,如果已经确定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合同只不过是个道具,没有任何经济活动,本质上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这个时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就不妥。如甲虚构事实,以投资重大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乙借款。乙同意,双方遂签订借款合同。乙将资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后,甲销声匿迹。甲虽然与乙签订合同,但根本没有任何经济活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设立的立法原意和犯罪构成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两罪在本案中不存在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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