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 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与对策

刘彬律师 评论441字数 2740阅读9分8秒

作者:陈振英 高婵新闻来源:正义网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等轻缓刑比率一直偏高,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困惑。笔者通过对卢氏县检察院两年来批捕数据及捕后轻刑判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查找原因提出对策,以更好地推动审查逮捕工作发展。

  一、捕后判轻缓刑情况及特点

2010年至2011年,卢氏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196件256人,批准逮捕170件217人,不批准逮捕21件34人。捕后判轻缓刑的46件60人,占批准逮捕人数的28%。判轻刑案件中故意伤害案9案9人,交通肇事案14案14人,其它案件23案37人。

捕后判轻缓刑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判轻缓刑案件比率较高,捕后判轻缓刑案件的人数占批准逮捕人数的28%;二是判轻缓刑案件多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常见性、多发性犯罪,这三类案件占捕后判轻缓刑人数的63%;三是法院判决注重于经济处罚,侵财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交出罚金、或被没收财产的,通常适用缓刑,否则为实刑。

二、捕后判处轻缓刑的原因

经分析,造成轻刑判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 “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在司法办案人员脑海中根深蒂固,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薄弱,反映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上,存在“够罪即捕”的现象。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忽视了区别对待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矛盾、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另外,办案人员对不捕顾虑重重,怕公安机关不理解,怕当事人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怕承担被害人上访影响稳定的责任等。从规避诉讼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角度考虑,“够罪即捕”是造成捕后判轻缓刑的深层次原因。

2、逮捕功能理解上的偏差。强制措施的功能应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教育功能等。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逮捕措施被赋予了诸多“衍生”功能,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表现的尤为突出,此类案件,提请批捕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达不成协议,往往一捕了之,是捕后判轻缓刑的重要原因。

3、刑事和解在批捕环节难以实现而在审判环节得以实现,是导致轻刑判决率高的一大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权利,一些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犯罪嫌疑人一时冲动造成的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使用恶劣、残忍手段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在逮捕前不能达成和解,在审查批捕环节法律又未赋予检察机关侦监部门适用和解的权力,再加上公安机关在报捕前着重案件证据的收集,引导民事调解力度不大,因此对诸如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因当事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未达成调解,被害方得不到赔偿而情绪激烈,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批捕决定,到了案件起诉或判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得到了赔偿,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轻刑判决,此类案件的轻刑判决率占38%。

4、公、检、法三部门执法理念的差异,导致同一案件非羁押诉讼不能贯穿始终,公安机关要求案件高批捕率、高起诉率,特定时期经常进行评比,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提请逮捕。法院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时,往往要求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收监,才接卷受案,无形中人为增加逮捕措施的适用。

5、为维护稳定而批捕。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处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案件,如果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不懂法的群众可能会认为有人情案、关系案,无论是否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均认为从看守所放出就是对涉嫌犯罪人的纵容,如果被害方进行上访或采取过激行为,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权衡中,为规避诉讼风险、社会责任风险,检察机关往往选择“够罪即捕”。

6、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批捕。这种情况一般是外地人涉嫌犯罪案件,有的案件在批捕阶段一般也可预测案件诉至法院后可能判缓刑,但是公安、法院从保障诉讼的角度出发,以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保证正常诉讼为由,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鉴于关系,检察机关对这类犯罪案件“够罪即捕”,对不捕权的适用日趋保守。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监护人监管不力等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案件,为了防止诉讼程序中断而增加诉讼风险,逮捕措施往往会成为办案人员首选。

三、捕后轻刑率过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逮捕措施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将捕后轻刑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遏制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的态势,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职能。通过学习让执法者清楚认识到逮捕的功能应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教育功能等,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的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 领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全面推行非羁押诉讼的双向说理,赢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强化对非羁押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不只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也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使被害人了解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依据,并以此进行轻缓刑事政策的法律宣传,减少当事人的误解,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的良好社会环境。

3、公安机关直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非羁押诉讼方式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应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尽量减少进入逮捕的程序。

4、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引入审判前社区矫正制度。对一些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外地人犯罪案件,将不捕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后交由所在社区进行监督矫正,责令其参加学习和一定的义务劳动,在考察矫正期间仍可作出不诉处理,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或作出批捕决定。

5、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捕前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轻微侵财、轻伤害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以根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愿,由检察官主持,在保证对被害人赔偿到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可就无逮捕必要性、不捕后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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